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大開發企業│華南商業銀│000000000│400,000元│94年4月30日│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楠梓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