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豐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有新台幣550元未繳。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簡易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