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文成

訴訟代理人 謝彣達

上列上訴人謝文成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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