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林衍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8月2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300661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衍佐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8月11日上午1時整。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故意撥打110報案中心謊報在桃園市「遭毆打被丟包,請派員前往處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見本院卷第5至6頁)。
(二)警員 鐘嘉呈 之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7頁)。
(三)報案電話錄音檔之譯文(見本院卷第8頁)。
(四)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見本院卷第9頁)。
三、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定有明文。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
四、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撥打110報案專線,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毆打之情,復參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因為欠錢被恐嚇所以打電話謊報遭他人毆打等語,顯見被移送人係故意謊報遭人毆打;是被移送人之行為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不特定人因糾紛而生財產、身體、健康或生命等危害,且警察機關於收受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後,亦旋即派員前往查看處理,顯已使公務人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院參酌上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行為,態度尚可,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高廷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