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2197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吳志鵬
吳志宏 郭婉柔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吳國賢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吳國賢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請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經全體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且該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