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樹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共零點柒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樹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樹林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734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1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59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齡慧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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