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89號上訴人 林宗 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奇煌吳永明吳明宗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