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價購通行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淑芬
蕭明坤 蕭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怡瑾李松璋 間請求價購通行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2,750元(以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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