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74號聲請人康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路4法定代理人甲○○
二路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耐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