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公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公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志民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酩豐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洪文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夫 律師被上訴人 陳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蔡如琪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