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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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栆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黃栆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民法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被繼承人黃栆之繼承人全額給付,與法顯有未合,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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