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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