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聲請人 蔡幸娘 相對人 呂怡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0日向第三人 蔡紀東貴 借用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6月20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5年12月21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又第三人蔡紀東貴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亦已由地政機關於102年
7月30日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北港││0000-0000│建│55│全部│││0│││││││││││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14│雲林縣北港鎮仁│2層加強磚造│一層38.60│91.4││全部│││0│000│68-0018地號│愛路137巷6號││二層41.60│0│││││1│││││夾層11.2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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