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訴人 莊柏清 被上訴人 陳惠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3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4,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