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53號

上訴人 黃奕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沛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唐振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