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800號債權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明 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清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葉明「暉」或葉明「輝」,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㈡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影本。
㈢請提出 葉明暉 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㈣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黃清文(住臺中市○○區○○路○○巷○○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請求代申辦案件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請求權依據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元」或「參萬零肆
佰元」?(因請求標的金額與事實理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金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