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4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48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胡育誌 債務人 呂憶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於宜蘭縣,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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