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聲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8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送達處所:臺北郵政117-310號信
箱兼代表人 謝諒 獲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13、514號2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案由欄所示2案聲請訴訟救助,均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 扶芳 字第1010000577、1010000613號函附卷可稽。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忠仁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