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簡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3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通訊地址
法定代理人 乙○○  通訊地址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 陸淑華 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依鈞院95年度執字第4287號執行命令,陸淑華服務於被告處
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於新台幣(下同)12萬元之範圍內
,已移轉於原告。茲被告未依鈞院執行命令履行,爰依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
則認諾原告之請求。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
法第384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明文可參。本件原告之請求
已經被告當庭認諾,有本院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一份
可參,依據前述說明,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
,依本院執行命令(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12萬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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