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原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上字第6號上訴人 方連科 住○○縣○○鄉○○村○○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被上訴人 方連登 訴訟代理人 嚴勝曦 律師
詹仕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一審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及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499萬2900元。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8萬5800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及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7萬4101元,逾期未補繳第二審反訴裁判費,即駁回反訴之上訴。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0500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因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待法院審認,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所有(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第11頁)。其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萬2900元(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因原法院曾以107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上訴人訴訟救助(同上卷第65頁),故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㈡原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下稱13號判決)上訴人
勝訴,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3號卷第117頁)。該13號判決嗣經本院110年度原上字第3號判決以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廢棄,並發回原法院。惟因上訴人已持13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辦妥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情事變更,乃變更起訴聲明求為: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為上訴人所有(下稱本訴,詳原法院更審卷一第73頁),被上訴人則提起反訴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核上訴人提起之本訴為確認之訴,其主張之權利即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被上訴人提起之反訴為給付之訴,其主張之權利則為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所生之物上請求權,且兩者權利主體不同,自非相同訴訟標的,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又上開變更之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按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各為499萬2900元(詳系爭土地歷年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且變更後之本訴非此前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所及,上訴人自應就本訴部分繳納裁判費。另被上訴人亦未就所提起之反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故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分別就本訴及反訴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各5萬0500元。
㈢嗣原審以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上訴人本訴及反訴均
敗訴,上訴人不服,均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共計998萬5800元,惟就本訴不服之部分為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條第1項後段,免徵裁判費,是僅應就反訴部分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4101元。至於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已經本院另以113年度聲字第14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郭玄義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附表:(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製作,詳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
第21、25、29、33、37頁)編號土地坐落/○○縣○○鄉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新台幣)權利範圍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段000地號0000000元全部45萬0900元2○○段000地號00000000元全部190萬8450元3○○段000-0地號000000元全部1萬9050元4○○○段000-0地號0000000元2分之158萬1925元5○○○段000-0地號00000000元2分之1203萬2575元合計499萬29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