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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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拾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原宣告有期徒刑十月,因被告尚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五月,附此敘明。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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