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達明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孫達明(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旋
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度鳳
簡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