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孟穎 選任辯護人 楊元豪 律師
林傳源 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孟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孟穎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4年4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