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調裁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調裁字第3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相對人 姜林雅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吳信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吳楊香菓 姜林振慶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相對人 姜陳雅萍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姜林雅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