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阮洺富 被告 陳敏聰 (原名 陳震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2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沈芳伃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