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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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原告 黃建勳
梁秉慧 被告 洪沛孺 (原名: 洪雅玲
黃梓豪 (原名: 黃銀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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