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332號聲請人 李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秀英向本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繳交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土城區中低收入戶證明等件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自民國104年至106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之所得及財產總額均為新臺幣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