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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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請人 陳柔惠 即 邱文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票據,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陳明聲請股票之戶名為何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必要,經本院於105年1月29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5年2月1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