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台灣中華蠟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瑋瑩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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