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兼法定代理人甲○○原住臺北
號6上列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甲○○公示送達民國94年3月8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4年4月25日及94年5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4年8月30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