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請人 江若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文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