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聯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金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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