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聲請人 郭慈瑀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10+1)×34×10=3,740元)。
二、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102年度迄今各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每月工作收入外,有無領取其他各項政府補助?若有,亦請提出相關公文書及受領補助之轉帳存摺影本,並敘明每月受領之補助金額,及受領期間起迄。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4,000元、房租支出10,000元、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支出共4,000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最新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診斷證明暨繳費單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次應陳報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此外,請一併說明除聲請人外尚與何人同住?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費用?
四、本件聲請人主張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其就學狀況如何?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說明並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