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債權人 周明宗 債務人中國城酒店法定代理人 黃尚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元計算,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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