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 廖朝清 是否併為請求,若併為請求,補正聲請狀及廖朝清之印章或簽名。
㈡確定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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