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 何彥儒 (即 陳素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6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6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6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1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4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7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