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號原告 姜智榮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一0三年十二月八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四年一月八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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