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漢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8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