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78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蘇秋慧
債務人 陳苡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社子分行之存款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至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就法務部○○○○○○○○○保管款跟勞作金債權部分,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且於113年12月4日即自法務部○○○○○○○○○移送他監執行,尚難認債務人於法務部○○○○○○○○○有何債權得執行,是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