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鍾治漢被告庚○○被告甲○○被告辛○○被告丙○○被告丁○○被告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清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儷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