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花小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整。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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