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葉富仁 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盛林榮仁林榮義 、印象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系爭3筆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其上原告所有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㈡、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之被繼承人(即原告之父)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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