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與本院108年度婚字第17號離婚事件合併辯論)。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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