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 王慧玲 代理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新加坡商京展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王慧玲為新加坡商京展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新加坡商京展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加坡商京展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京展公司)之清算人,業已清算完結,另經京展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王慧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茲檢具京展公司董事會審查報告書、王慧玲出具之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京展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明細表,聲請指定王慧玲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京展公司之清算人,京展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79號准予備查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京展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