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葉天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告 葉天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品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