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勇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勇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0,775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