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5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53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李寶堂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