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呂立棋 相對人 周芷宜陶傑文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陶傑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陶傑文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7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陶傑文 分別於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644萬元、18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購屋貸款契約、契約內,如被繼承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或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聲請人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詎陶傑文於109年2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家事庭於109年11月4日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27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周芷宜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而本借款自
109年2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購屋貸款契約、契約、電腦查詢單、本院家事庭裁定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除戶戶謄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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