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采民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藍健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44號、109年度偵字第17613號、110年度偵字第85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采民犯 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 實林采民 明知麥角二乙胺(LysergicAcidDiethylamide,俗稱LSD)、裸頭草辛(Psilocine)、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運輸、製造、販賣、持有,且麥角二乙胺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口物品,依法不得私運進口,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林采民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國外賣家,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某時,由林采民提供其當時居所之地址「4F,No.18-3,
Ln.81,ZiqiangS.Rd.,GuishanDist.,TaoyuanCity333,Taiwan」(即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4樓)及收件人姓名「Pazlin」,作為收取自國外運輸來臺之毒品郵包收件地址,並以其持有如表三編號3至6所示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線位於國外暗網之「EMPIREMARKET」網站後,以美金58.10元向國外賣家購入摻有麥角二乙胺之毒品郵票(下稱毒郵票)20張,該國外賣家隨即將毒郵票20張以信封包裝,交由不知情之國際郵遞人員自荷蘭寄送至我國。
嗣該信封進入我國後,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海關人員於108年11月5日14時許,在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查獲該夾帶毒郵票20張之信封,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物。
二、林采民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9月中旬,連線位於國外暗網之「EMPIREMARKET」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購入摻有裸頭草辛之毒品菌絲,該國外網站隨即將毒菌絲自荷蘭寄送入國,並自行參考暗網文章及網站影片習得栽種迷幻蘑菇之栽植技術,並準備栽種設備,即以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4樓居所,作為栽種迷幻蘑菇之場所。其栽種之方式首先係用接種棒將孢子印接種至培養皿上,菌絲開始生長,再將其中生長較好之菌絲接種至其他培養皿或真空袋,直至培養皿或真空袋內皆係良好菌絲後,再轉移至培養罐,待菌絲長滿整個培養罐後,移置至培養箱,培養箱則事先須將一定比例之椰纖土滅菌後攪拌均勻鋪平於箱內,移置後之培養箱須密封保持一定溫溼度,待白色菌絲長滿於椰纖土,再開啟密封使空氣流入後菌傘長出,並使用LED照明燈予以照射使其生長至熟成後即可收成,採收後放至乾燥機烘乾。林采民即以上開方式,接續製造含有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之迷幻蘑菇。嗣於108年12月12日12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采民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編號7至25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三、林采民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持有如表三編號3至6所示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與 陳奕天 (暱稱vincent)聯繫購毒事宜,雙方達成毒品交易條件之合意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交易如附表二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數量及價金,以此方式販賣如附表二所示第二級毒品命予陳奕天4次(林采民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時間、地點、毒品交易種類、數量、金額,各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嗣於108年12月12日12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林采民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6、26、27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欄一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44號卷【下稱109偵644卷】一第13至21頁、卷二第21至27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卷【本院訴卷】二第36、104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8年11月5日北機核移字第108010120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233號卷【下稱他卷】第8至9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他卷第10頁)、被告簽收包裹照片(109偵644卷一第47頁)、扣案包裹照片(109偵644卷一第53頁)、被告使用暗網購買毒郵票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09偵644卷一第211至251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郵票,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109偵644卷二第181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上開事實欄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109偵644卷一第13至21頁、卷二第21至27頁;本院訴卷二第36、104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現場勘察報告及現場勘察照片存卷可按(109偵644卷一第279至297頁),復有如附表三編號7至25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
10、13至16所示迷幻蘑菇,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2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410號鑑定書暨所附檢驗結果表附卷可考(109偵644卷二第75至83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㈢上開事實欄三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557號卷【下稱110偵38557卷】第19至26、129至132頁;本院訴卷二第36、37、104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陳奕天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613號卷【下稱109偵17613卷】第289至292、309至310頁),並有被告與證人陳奕天間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附卷可憑(110偵38557卷第41至44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3至6、26、27示之物扣案可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大麻、毒郵票,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571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109偵644卷二第183至184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被告與證人陳奕天無深厚親誼關係,若非確有利可圖,被告當無甘冒重罪風險,無償鋌而走險販毒之理;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毒郵票1張可以賺200至300元,大麻1公克可以賺200至300元,迷幻蘑菇1包可以賺400元等語(本院訴卷二第38頁),堪認被告本案各次毒品交易可賺取價差,故被告主觀上確有藉由毒品交易而取得利益之營利意圖甚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茲就上開條文新舊法比較結果分述如下:⑴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提高法定刑度,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就被告自白犯罪減輕其刑之要件,變更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更為嚴苛,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以,綜合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
㈡事實欄一部分
⒈按麥角二乙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
,且屬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私運進口。又按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是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如已起運,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至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國境而言,凡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統治權所及之領土、領海或領空,其走私行為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之毒郵票自荷蘭依空運方式起運進入我國境內,入境後經海關人員攔檢發現而查獲,故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之行為均已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⒉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國外賣家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國際郵遞人員運輸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之毒郵票進口,為間接正犯。
⒋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
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㈢事實欄二部分
⒈按裸頭草辛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依
法不得製造、持有。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之「製造」,係指就原料、元素予以加工,使成具有特定功效之成品者而言,除將非屬毒品之原料加以化合而成毒品外,尚包括將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予以加工改製成適合施用之毒品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栽種本案如事實欄二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之菌絲,使菌絲長成迷幻蘑菇,過程中利用LED照明燈、乾燥機等機器設備,以照射、烘乾等方式,使迷幻蘑菇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自108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2日12時許為警查獲
時止,在其上址居所,多次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事實欄三部分
按麥角二乙胺、裸頭草辛、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6罪(運輸第二級毒品1罪、製造第二級毒品1
罪、販賣第二級毒品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被告如事實欄一、二、三所示各次運輸、製造及販賣第二
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既有販賣毒郵票之行為(即事實欄三及附表二編號1、2、4部分),顯難認被告運輸毒郵票僅係供自己施用,尚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㈦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惟按犯罪之情
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依據其他法定事由減刑後,即便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本案運輸、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微,且依毒品交易次數及金額觀之,顯與毒癮者間為賺取蠅頭小利而互通有無之情形有所不同,本案犯罪未見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況且,被告所犯本案運輸、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核無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堪憫恕之情形,認被告各次犯行均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明知毒品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仍運輸、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取不法利益,助長毒品流通,危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運輸、製造及販賣毒品之數量、毒品交易價格、毒品交易對象為同一人;衡酌被告雖有於108年至109年間因罹患憂鬱症就醫之紀錄(本院訴卷二第61頁),然被告除運輸、製造毒品外,另有販賣毒品之犯行,難認運輸、製造毒品僅係為緩解該病所引發之相關症狀,此部分無從作為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子;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為各次運輸、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之犯罪時間甚為密接,且毒品交易對象均屬同一人,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再酌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㈠查獲之毒品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
胺成分,業如前述,屬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0、13至16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
毒品裸頭草辛成分,已如前述,屬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包裝罐及包裝箱,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二級毒
品大麻、麥角二乙胺成分,敘明如前,係被告所為如事實欄三所示犯行後剩餘之毒品,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明確(本院訴卷二第37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意旨,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二編號4部分)所諭知之罪刑項下,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㈡犯罪工具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郵包,係用以藏放毒郵票,為
被告所有且供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為被告訂購毒郵票及聯絡毒品交易事宜所用,此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本院訴卷二第38頁),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運輸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所諭知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2、17至25所示之培養盒、真空
培養袋、培養皿、LED照明燈、加熱墊、乾燥機、研磨機、培養箱、珍珠石、培養土、分裝袋,為被告所有且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109偵644卷一第15、16、19頁;本院訴卷二第37、3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
⒈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財物,為被
告就事實欄三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雖辯稱僅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分別實際取得金額5
00元云云。然查,就附表二編號1、3、4部分之毒品交易金額,業據證人陳奕天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於108年11月2日,以2,000元向被告購買毒票2張,於108年12月1日,以1,500元向被告購買大麻1公克及迷幻蘑菇1包,於108年12月12日以5,000元向被告購買毒郵票2張及大麻2公克;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等語明確(109偵17613卷第291、292、309至310頁),核與被告於偵訊時所述相符(110偵38557卷第130、131頁),並有被告與證人陳奕天間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在卷可佐(110偵38557卷第41、43頁);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之毒品交易金額,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毒郵票2張賣2,000元,大麻1公克賣850元等語甚明(本院訴卷二第37頁),足認被告確有向證人陳奕天收取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毒品交易價格。又依前揭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所示,被告未曾向證人陳奕天索討販毒價金,若被告所述證人陳奕天未實際給付足額之販毒價金屬實,被告當不可能於證人陳奕天未清償販毒價金前旋即應允證人陳奕天再次購買毒品,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
㈣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資料可證明與
本案各次犯行有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雖認為扣案物大麻種子4包、MDMA6顆應予沒收,然被告為警查獲持有大麻種子及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本院審理範圍,且與本案各次犯行無關,自無法在本案中予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張英尉
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郵包、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均沒收。2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0、13至16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17至25所示之培養盒、真空培養袋、培養皿、LED照明燈、加熱墊、乾燥機、研磨機、培養箱、珍珠石、培養土、分裝袋,均沒收。3事實欄三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事實欄三及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事實欄三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事實欄三及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犯罪事實林采民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27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行動電話及平板電腦,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購毒者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新臺幣)犯罪所得(新臺幣)1陳奕天108年11月2日21時許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車站店」毒郵票2張/2,000元2,000元2陳奕天108年11月21日18時30分許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車站店」大麻3公克及毒郵票2張/4,550元4,550元3陳奕天108年12月1日23時許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車站店」大麻1公克及迷幻蘑菇1包/1,500元1,500元4陳奕天108年12月12日0時許新北市○○區○○街0號「全家便利商店-樹林車站店」大麻2公克及毒郵票2張/5,000元5,000元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名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目錄表位置備註1不完整BicycleDay,ALbertHofmann圖案1943字樣郵票20張(含包裝袋2只)編號2⒈毛重0.8283公克。⒉淨重0.3334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2郵包1封編號1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3ASUS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編號49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運輸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4ASUS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編號525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編號506平板電腦(APPLEIpadmini2)1台編號517迷幻蘑菇1包(46株,含包裝袋1只)編號15⒈淨重約4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8迷幻蘑菇1包(255株,含包裝袋1只)編號16⒈淨重約1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9迷幻蘑菇1包(19株,含包裝袋1只)編號17⒈淨重約0.3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0迷幻蘑菇1罐(28株,含包裝罐1罐)編號18⒈淨重約5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1培養盒4盒編號22至25⒈起訴書誤載為1盒,應予更正。⒉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12真空培養袋4袋編號28至31⒈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⒉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13真空培養袋1袋(含迷幻磨菇24株,包裝袋1只)編號32⒈淨重約2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4培養箱1箱(含迷幻磨菇160株,包裝箱1箱)編號34⒈淨重約2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5培養箱1箱(含迷幻磨菇5株,包裝箱1箱)編號35⒈淨重約1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6培養箱1箱(含迷幻磨菇89株,包裝箱1箱)編號36⒈淨重約6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裸頭草辛成分。17培養皿5個編號33、37至40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18LED照明燈1組編號4119加熱墊1組編號4220乾燥機1臺編號4321研磨機1臺編號4422培養箱1箱編號4623珍珠石1袋編號4724培養土1袋編號4825分裝袋1包編號2726大麻4包(含包裝袋1只)編號3至5、11⒈合計驗餘淨重14.71公克。⒉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27毒郵票2張(含包裝袋1只)編號10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