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又誠

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之「驗餘毛重肆點伍參參公克」應更正為「驗餘毛重零點肆伍參參公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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